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民办教育政策的落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服务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技工学校、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办教育的服务和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