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三)组织、领导、监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开展工作,并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四)收集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基本情况;(五)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六)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