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对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本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