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维护。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居住地的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