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