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