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子女的学龄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

流动人口中携带适龄子女的家长,应按时送子女到具有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