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招用、聘用流动人口时应当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不得招用童工;不得拖欠、克扣工资;所支付工资,不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流动人口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救治,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督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负责医疗费用和做好抚恤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