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已废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实施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孕产妇及儿童保健服务管理,对其从事医疗服务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