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六条已废止房产行政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租用的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工商、卫生、质监、药监等部门对流动人口在出租、转租的房屋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