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