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