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河岸绿化〕渭河沿岸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岸生态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河道防护林、堤坡植被的管护工作。

禁止盗伐、损毁河道林木植被。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