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突发事件处理〕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渭河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防洪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