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重金属防治〕渭河流域内化工、印染、电镀、冶金、重金属废矿、危险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等土地使用单位,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时,应当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编制修复和处置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土壤修复后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