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举报制度〕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并应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单位和个人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