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听证规定〕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