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二章 稽察职责和人员第十五条已废止〔禁止行为〕稽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参与或者干预被稽察单位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二)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三)收受、索取被稽察单位以各种形式提供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