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二章 稽察职责和人员第十三条已废止〔稽察权保障〕稽察特派员、稽察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稽察人员)依法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