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宣传普及突发事件应对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每年5月12日为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宣传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