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级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并在三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专项工作报告。

预防与应急准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