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企业民主管理监督检查职责,妨碍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附 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