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代表义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二)参加企业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向企业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三)向职工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