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专委会和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成员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工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召集,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以邀请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