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已废止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管理和监督职权:(一)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对邮政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三)对邮政、快递企业执行邮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