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提供快递业务。如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七日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及时妥善处理未处理的快件。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