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确需延长时间的,经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