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