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废止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等邮政设施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