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