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