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用电人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用电人承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