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用电人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

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用电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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