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