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妨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