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章 食品摊贩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