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