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监察工作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