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土地监察人员在土地监察活动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