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土地管理职责中,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由有权机关依法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