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对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