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