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