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