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孕产妇应当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边远山区因条件限制,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