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已修改孕产妇应当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边远山区因条件限制,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