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