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对已建成而未有档案资料记录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