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