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