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